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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18
近日,一份《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传出,据记者了解,这份文件由基金业协会所拟,尚未正式发布,近期或将推出,不确定最终发布的版本是否会有所调整。不过,从记者获得的这份文件上看,对私募基金的定性、托管、投资者核查、信批和风险揭示,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备案、设计和运作,均做出了规定,总体上更加详细更加严格。在此之前,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和规范运作无此详细规定。
文件共有七大部分五十二小条,涉及了各类产品和各个环节的监管。据梳理,一些要点包括:
1,明确了托管要求,契约型基金产品要求托管,特殊情况例外;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必须托管;合伙型产品必须托管,托管户以及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和账户需在该托管人的监督与控制下。
2,备案实缴规模要求:私募证券类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股权类基金不低于3000 万元;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不低于5000万;同时规定,私募管理人及员工跟投比例不超过 20%。
3,封闭运作的要求:除私募证券类产品外,私募股权类(含创投)、私募资产配置类产品原则上封闭运作,不得增设后续募集期(即先前管理人操作的先部分募集备案通过后再通过设置临时开放日的方式进行后续募集),但存在例外情形。
4,存续期的要求:私募证券类基金 不超过15 年;私募股权类基金(含创投) 不少于5年,鼓励设立存续期在7年以上的股权基金;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 不少于5年;另外,基金所投资标的的退出日期不晚于该基金到期日。
5,列出了鼓励备案的产品类型: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参与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鼓励私募基金响应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支持贫困地区企业融资。
6,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个资管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或标的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
7,对房地产类、政信类、私募证券类、股权类、债权类、不良资产类、收(受)益权类、资产配置类基金的特殊备案要求,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8,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重大情况报送、紧急暂停备案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9,强调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强调打破刚兑,风险揭示,规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等概念;通过约谈、信息公示等手段加强监管。
10,过渡期安排:新老划断,对于不符合新规规定的老产品,原则上不得展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新增募集规模。
多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私募基金的备案没有明确规定,且根据市场情形常有变化,很有必要明文确定下来。事实上,其中很多规定,之前机构在自行运行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摸索除了一些规则,从文件里看,很多被明文确定了下来。但是另外也有私募基金人士表示,按照这个规定,有些规定暂时很难达到要求,比如各类基金产品实缴规模的规定,会对基金的实际运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从现在的业务开展来看,很多情形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私募新规包含了诸多要点:
明确了各类基金产品的托管要求,比如契约型基金产品要求原则上要托管,特殊情况例外、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必须托管、合伙型产品必须托管,托管户以及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和账户需在该托管人的监督与控制下等;对各类产品备案提出了实缴资金的要求并规定了具体规模,比如私募证券类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股权类基金不低于3000万元;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不低于 5000 万;同时规定,私募管理人及员工跟投比例不超过 20%;对各类基金的封闭运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除私募证券类产品外,私募股权类(含创投)、私募资产配置类产品原则上封闭运作,不得增设后续募集期等;对基金的存续期做出具体要求,比如证券类基金不超过15年;私募股权类基金(含创投)不少于 5 年,鼓励设立存续期在 7 年以上的股权基金;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不少于 5 年等; 还列出了鼓励备案的产品类型: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参与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鼓励私募基金响应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支持贫困地区企业融资;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个资管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或标的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对房地产类、政信类、私募证券类、股权类、债权类、不良资产类、收(受)益权类、资产配置类基金的特殊备案要求,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重大情况报送、紧急暂停备案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合格投资者的穿透核查;强调打破刚兑,风险揭示,规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等概念;通过约谈、信息公示等手段加强监管;过渡期安排:新老划断,对于不符合新规规定的老产品,原则上不得展期,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新增募集规模。
不过这些为市场的大致方向,最终可能仍有变动。
(转自金融风暴)



